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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5-23    作者:
索引号: 011158671/2024-2831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3-05-23
标题: 关于加强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通知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文号: 襄高信用办【2023】3号


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精神,推进我区信用信息修复工作,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现就加强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意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第58号令《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就信用信息修复的含义、条件、程序、协同联动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全面系统地构建了信用信息修复管理的重要规则体系,进一步夯实了信用信息修复的法治基础,不仅保障了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及时更新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信用信息修复工作,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明确信用修复工作负责人,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完善行业领域信用修复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同时,行政处罚认定单位要做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工作,在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向行政处罚相对人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明确告知修复流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规范修复流程

区信用办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同意移除名单后,机制化向“信用中国”网站共享移除名单信息。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信用主体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修复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时,必须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或者其他准予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涉及其他领域的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根据信用主体需要及申请,出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等),由信用主体自行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交。

强化信用修复工作协同联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和区信用办的协调联动。配合市信用办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进一步建立完善信用信息修复共享机制。

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失信市场主体诚信宣传教育,在日常工作中做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政策宣传,积极向失信市场主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信用修复相关规定,引导帮助当事人及时纠正失信行为、修复失信信息,并组织开展信用修复培训,加强协同配合,做好信用主体信用修复全程服务工作,共同营造优良社会信用环境。

联 系 人:张正俊芳;联系电话:13886290677;

联系邮箱:389716927@qq.com

附件:1.《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2.“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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