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158671/2024-2611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襄阳高新区管委会 | 公开日期: | 2024-09-13 | ||
| 标题: | 襄阳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高新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文号: | 无 | ||
襄阳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高新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各部委办局、各园(镇)办、区直各企事业单位、市直驻区各单位:
现将《高新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高新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修订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和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汉江流域污染治理和水污染防治相关要求,为调整优化我区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有效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切实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推进高新区绿色畜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区域划分原则
坚持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指导思想,高新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分养殖区域的原则;
(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八)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方案》适用于高新区内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高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为: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蛋禽年存笼5000只以上、肉禽年出笼10000只以上。
二、区域划分类型
根据全区总体规划和生态功能区规划,在合理调整环境容量和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及规模的基础上,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类,具体划分区域范围如下:
(一)禁养区
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含陆域和水域)。畜禽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除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经管委会批准保留并完善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外,其余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限期关停转迁。
1.高新区城市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部队及其他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等边界外延500米内区域;区级以上工业园区、文保单位规划区等边界外延500米内区域。
2.境内小清河、唐白河、顺正河、仇家沟、连山沟两岸1000米内区域;水库、河道、地下水和其他类型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与一、二类水质水体的水环境功能区最高控制水位线外延200米内的陆域。
3.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
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结合区域环境容量,限定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总量的区域。限制养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排放总量达到区域控制的要求。对于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养殖场(小区),限期关停转迁。限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畜禽养殖项目。
1.高新区城市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部队及其他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区级以上工业园区、文保单位规划区等已划定禁养区边界外延1000米内区域。
2.各镇(街道)的城镇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部队及其他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边界外延1000米内区域;行政村(含自然村20户以上)人口居住集中区域周边边界外延1000米内区域。
3.境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等主要交通干道两侧边界外延500米内区域。
4.境内小清河、唐白河、顺正河、仇家沟、连山沟两岸已划定禁养区边界外延2000米内区域;水库、河道、地下水和其他类型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与一、二类水质水体的水环境功能区已划定禁养区边界外延1000米内的区域。
5.按照城乡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饲养的其他区域。
(三)适养区
除禁养区和限养区外的其他区域原则上划定为畜禽适宜养殖区。在适宜养殖区内应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合理规划和布局畜禽养殖行为。对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的,应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利用或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做到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严格审批、循环利用、达标排放,实现区域密度、规模和结构的合理配置,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水库堰塘区域
高新区管理范围内所有水库堰塘严禁投粪投肥,使用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要严格按照农业部颁发《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提倡生态养殖、人放天养,根据不同养殖生物间的共生互补原理,在一定的养殖空间和区域内,通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不同生物在同一环境中共同生长,实现水生态平衡。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制,落实责任。根据划分要求,把任务指标作为目标责任制,落实到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做到任务具体,责任到位。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禁、限养区内规模养殖的管理,促进绿色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特别是要加强面向广大农村的宣传。结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及时宣传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引导高新区农村发展高效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减少畜禽养殖业,确保高新区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
(三)部门联动,严格执法。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自然资源与规划服务中心、城乡建设发展中心、经济贸易发展局、公安分局、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新媒体与文化旅游体育中心、供电中心等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养殖区域畜禽养殖废弃物治理,以及对养殖场进行监督和管理。城乡建设发展中心要对畜禽养殖规划加强管控,并指导现有养殖场进行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服务中心要加强对畜禽养殖用地的监管;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治理的整治监管,依法处理期限内不执行整改要求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养殖场。
(四)加强指导,稳步推进。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科学规划布局,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对限养区、适养区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改造,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因地制宜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模式,规范和引导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同时,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巡查力度,建立巡查机制,经常性开展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回头看”,确保做到“真关闭、无遗漏、不反弹、不复养”。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污资源化利用,保障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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