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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高新区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8-20    作者:
索引号: 011158671/2024-2878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高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4-08-20
标题: 关于建立高新区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的通知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文号:

高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求,规范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提升公平竞争审查会审质效,现就高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通知如下:

一、会审范围

本制度所称重大政策措施,是指拟由高新管委会名义出台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

二、会审主体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高新区本级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

三、会审程序

(一)起草单位初审。重大政策措施在申请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前,起草单位应当按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初审(以下简称“初审”)。

起草单位开展初审,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查标准,在评估政策措施对公平竞争影响后,作出初审意见。

鼓励起草单位在审查中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等第三方的意见,提高审查质量。咨询意见的有关情况,应当在《公平竞争审查表》(初步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专家咨询报告或第三方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公平竞争审查表》的附件。初审做出的审查意见与第三方评估结果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初审认为适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例外规定的,应当在初审意见中详细说明具体适用例外规定的内容和理由,并明确政策措施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

(二)提交会审申请。对需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会审的重大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通过湖北省公平竞争审查监督系统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需要提供以下审查材料:

1.申请函;

2.政策措施(送审稿);

3.起草说明;

4.法律法规依据;

5.《公平竞争审查表》,《公平竞争审查表》内容应包括:政策措施名称、涉及行业领域、性质类别、起草单位、审查单位、征求意见情况(包括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两个选项,具体情况需要和选项相对应)、适用例外规定情况、审查意见、审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需要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等内容。

起草单位提供的审查材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要求补充。

(三)开展会审。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起草单位完整的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审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起草单位反馈有关审查时间、形式等事宜。

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开展:

1.经审核,认为该政策措施依据充分、明确,对初审意见无异议的,可直接出具书面审查结论。

2.经审核,认为该政策措施依据、具体条款表述需要进一步讨论,或对初审意见有疑义的,可采用电话协调、召开审查会议等形式进行审查。审查结论存在较大争议的,可以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审查结束后,出具书面审查结论。

3.其他形式的公平竞争审查。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则上应在收到起草单位符合要求的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并向起草单位出具书面审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按时反馈的,应当向起草单位说明情况,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但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台账,加强相关工作档案管理。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将审查中发现的共性、疑难问题向各地、各单位通报,指导各地、各单位加强自我审查、提高审查质量。

四、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站位,充分认识会审工作重要意义。公平竞争会审工作是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路径,是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的重要举措,建立会审工作制度可以有效保障政策起草单位提高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重视程度,更加审慎地制定政策,避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发生。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会审制度,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落地。

二是加强学习,进一步熟悉会审工作流程。各单位要通过组织专题学习、政策解读、宣传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理论学习,提升工作人员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能力水平,对会审工作程序、会审工作形式、会审工作要求熟练掌握,为会审工作落实夯实基础。

三是认真贯彻,扎实开展政策措施会审工作。政策起草单位应将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并列同等对待,按照《条例》的审查标准,在评估对公平竞争影响后,作出初审结论,及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审,不以合法性审查替代公平竞争审查。市场监管部门收到起草单位完整的会审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严格执行审查程序,准确适用审查标准,科学评估竞争影响,明确作出审查结论。司法部门在合法性审查前应当对材料完备性进行审查,没有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意见的,一律退回,促使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高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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