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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转))

时间:2023-09-14    作者:
索引号: 011158671/2024-2855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公开日期: 2023-09-14
标题: 关于印发《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转))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文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文化和旅游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文化和旅游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 了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9月14日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文化和旅游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文化和旅游部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及省政府《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湖北省旅游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文化和旅游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是指从事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剧本娱乐、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文物保护、文物经营、文物拍卖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旅游市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旅行社经营服务、A级旅游景区经营服务、星级旅游饭店经营服务、等级旅游民宿经营服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导游等有关人员。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由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公正、客观、科学”原则,运用公共信用数据、行业信用数据、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自主报送的数据,按照公开的指标、算法,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进行量化,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

第四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评价,制定发布全省统一的市场信用评价方法、标准和指标体系,依托“一部手机游湖北”政府业务管理平台建设省级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确 认并管理市 (州 )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的信用评价结果。市 (州 )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开展信用评价,依申请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县 (市 、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归集、上报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所需的信用数据。

第五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托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游湖北”App客户端等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相关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六条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信用评价结果总分为100分 ,评价结果等级分为 A(优秀)、 B(良好)、 C(中等)、 D(较差)、E(差)5类。评价结果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由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另行分类制定。

第七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分类编制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评价指引,明确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权重设置。

第八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评价并公布一次。

第三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九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确定“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的参考依据,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不同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采取不同的抽查政策。

(一)对于信用评价为A级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30%;

(二)对于信用评价为B级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50%;

(三)对于信用评价为C级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抽查比例保持原抽查比例不变;

(四)对于信用评价为D级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150%;

(五)对于信用评价为E级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200%。

第十条 对于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和B级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在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支持和便利;

(二)在财政支持、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推荐选择对象;

(三)优先在信用便民惠企应用中予以推荐;

(四)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一条 对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和E级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依法重点审查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不适用信用承诺制;

(二)通过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游湖北”进行信用预警公示,提供给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三)限制推荐参加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荣誉评选活动;

(四)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将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相关省级部门参考使用,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加强信用管理、提升诚信意识。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地市(州 )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 (州 )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受理,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数据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复核情况较为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复核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受理后的 25个工作日。市 (州 )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告知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复核结果的同时,将相关结果报送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确认。如复核结果有变化,由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在省级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更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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