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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证明事项保留目录清单

时间:2022-03-11    作者:
索引号: 011158671/2022-05870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高新政府网 公开日期: 2022-03-11
标题: 高新区证明事项保留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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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依据条文及内容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事项类型

索要

单位

开具

单位

省级

市级

县级

乡镇及其它

1

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市场主体登记提供的住所使用证明房屋性质为住宅的需要提供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鄂工商规〔2014〕38号)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十一条 城乡居(村)民住宅可以用作从事“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具体适用,应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权等法律法规规定。

使用自有住宅或租赁他人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补充提交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或利害关系人出具的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

市场监管部门

业主委员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行政许可

2

合法建筑权属使用证明

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需要提供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鄂工商规〔2014〕38号)

第八条 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并对所提交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依规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第九条 市场主体相应提交下列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即可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

(二)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

(三)因故不能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的,可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类功能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组织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权属证明;使用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的,还可用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权属证明。

(四)租赁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等企业法人所属房屋(摊位)的,可按本条第(二)项提交材料,也可只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租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房屋的,可按本条第(二)项提交材料,也可只提交盖有出租方单位公章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六)租赁部队房地产的,按有关规定提交军队、武警部队出具的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市场监管部门

房产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

行政许可

3

完税凭证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转让所得;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市场监管部门

税务部门

行政许可

4

海关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为内资企业需向登记机关提供海关完税证明

《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型变更登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一)6.海关、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

市场监管部门

海关部门

行政许可

5

税务完税

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为内资企业需向登记机关提供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

《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型变更登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一)6.海关、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

市场监管部门

税务部门

行政许可

6

清税证明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需向登记机关提供税务部门的清税证明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二、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监管部门

税务部门

行政许可

7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 公司派遣函)

劳动关系

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外专发2017第36号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

行)外专发2017第36号

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用人单位、派遣单位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8

工作资历证明

工作资历

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外专发2017第37号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 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外专发2017第37号

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原工作过的单位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9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

学历、资格证明

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外专发2017第38号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外专发2017第38号

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10

无犯罪记录证明

无犯罪

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外专发2017第39号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外专发2017第39号

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

、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11

体检证明

身体条件

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外专发2017第40号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 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外专发2017第40号

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或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12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经营场所的使用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

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

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

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经营场所权属人、产权主管部门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13

健康证

从业人员健康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医疗机构或者疾控中心办理的健康证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4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一条。

通过核实身份证件、户口簿办理。所依据文件已修订,修订后的文件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参保人员所在地社保部门

行政确认

15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

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公安、卫健、民政)核查等办理。所依据文件已修订,修订后的文件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社会保障服务中 心

参保人员所在地的医院或民政局或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三选一)

行政确认

16

死亡证明材料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和七十三条。

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社会保障服务中 心

参保人员所在地的医院或民政局或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三选一)

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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