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158671/2022-05869 | 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高新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2-03-11 | ||
| 标题: | 高新区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序 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依据条文及内容 | 实施基 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能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
索 要 单 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镇及其它 | 能实行告知承诺制 | 不能实行告知承诺制及原因 | |||||||||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通过自行核查,无需再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 证明材料核查方式 | |||||||||||||
1 | 合法建筑权属使用证明 | 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需要提供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鄂工商规〔2014〕38号) | 第八条 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并对所提交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市场监管部门 | 房产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 | √ | √ | 行政 许可 | √ 备注(应符合下列条件): 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房屋不属下列情形: (一)违法建筑房屋;(二)被鉴定确定为危险建筑房屋; (三)已纳入政府征收拆迁范围的房屋;(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的其他建筑。(五)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2、市场主体拟申请经营或从事经营的项目和行业不属下列情形: (一)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 (二)属于湖北省、襄阳市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规定情形; (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有明确限制要求的行业。包括:易制毒及监控化学品、危险废物、成品油、放射性物品的生产经营仓储;歌舞游艺、影剧院、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网吧、旅店业;食品及药品生产;生猪屠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等。 | ||||||
2 | 海关证明 |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为内资企业需向登记机关提供海关完税证明 | 《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型变更登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第六条(一)6.海关、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海关部门 | √ | √ | 行政 许可 | √ | ||||||
3 | 税务完税证明 |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为内资企业需向登记机关提供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 | 《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型变更登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第六条(一)6.海关、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税务部门 | √ | √ | 行政 许可 | √ | ||||||
4 | 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 市场主体登记提供的住所使用证明房屋性质为住宅的需要提供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鄂工商规〔2014〕38号) |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十一条 城乡居(村)民住宅可以用作从事“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具体适用,应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权等法律法规规定。 | 市场监管部门 | 业主委员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 行政 许可 | √ 涉及公共利益,产生不实承诺的可能性较高,且易引发聚集性群体性投诉,事后难以纠正,失信违法成本低,不良社会影响较大。 | ||||||||
5 | 完税凭证 |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转让所得; | 市场监管部门 | 税务部门 | √ | √ | 行政 许可 | √ 涉及国家税款征收,事后追缴难度及成本过高;且属高频事项,部门核查无法实现。 | ||||||
6 | 清税证明 |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需向登记机关提供税务部门的清税证明 |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 二、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税务部门 | √ | √ | 行政 许可 | √ 涉及国家税款征收,事后追缴难度及成本过高;且属高频事项,部门核查无法实现。 | ||||||
7 | 工作资历证明 | 工作资历 | 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 行)外专发2017第37号 |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 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 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外专发2017第36号 | 原工作过的单位 | 原工作过的单位 | √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A类) | √ | |||||||
8 |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 | 学历 | 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 行)外专发2017第37号 |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 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 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 外专发2017第36号 | 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 最高学位 (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 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 最高学位 (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 √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A类) | √ | |||||||
9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无犯罪记录 | 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 行)外专发2017第37号 |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 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 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 外专发2017第36号 | 申请人国籍国或 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 、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 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 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 、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 、领馆认证 。 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 √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A类) | √ | |||||||
10 | 聘用合同或任职 证明 (包括跨国 公司派遣函) | 劳动关系 | 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 行)外专发2017第37号 |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 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 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外专发2017第36号 | 用 人 单位、派遣单位 | 用人单位、派遣单位 | √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申请要件 | |||||||
11 | 体检证明 | 身体条件 | 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 行)外专发2017第37号 |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 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 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 外专发2017第36号 | 中国检验检疫机构、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 | 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 或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 | √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申请要件 | |||||||
12 |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经营场所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 (二)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 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经营场所权属人 | 经营场所权属人、产权主管部门 | √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 | |||||||
13 | 专职工作人员学历证书、资格证书 | 人员 资质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 (二)有6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 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相关学历、资格教育机构 | 相关学历、资格教育机构 | √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 | |||||||
14 | 机构章程、制度 | 机构章程 、制度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 (二)有7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 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人 | 申请人 | √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 | |||||||
15 | 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 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及经费来源 | 民办教育促进法 |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 、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 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会计事务所 | 会计事务所 | √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 | √ | |||||||
16 | 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及培训设施 、设备的有效证明文件 | 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及培训设施 、设备的有效证明 | 民办教育促进法 |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 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经营场所权属人、产权主管部门 | 经营场所权属人、产权主管部门 | √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 | √ | |||||||
17 | 资产评估报告书 | 资产评估 | 民办教育促进法 |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 、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 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会计事务所 | 会计事务所 | √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 | √ | |||||||
18 |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场所使用权 | 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第五条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 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厂、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 经营场所权属人、产权主管部门 | 经营场所权属人、产权主管部门 | √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 | |||||||
19 | 动物诊疗机构诊疗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 人员资质 | 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第五条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 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2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 业务主管部门 | 业务主管部门 | √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 | |||||||
20 | 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相关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人员资质 | 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第五条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 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 业务主管部门 | 业务主管部门 | √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 | |||||||
21 | 动物诊疗机构诊疗人员的毕业证书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 人员资质 | 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第五条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 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4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 业务主管部门 | 业务主管部门 | √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 | |||||||
22 | 法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 | 人员资质 | 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第五条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 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5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 医院 | 医院 | √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 | |||||||
23 | 健康证 | 从业人员健康情况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 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 医疗机构或者疾控中心办理的健康证 | √ | √ | ||||||||
24 | 社会保险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材料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七条。 | 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人社系统内部数据共享核查。所依据文件已修订,修订后的文件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参保人员所在地社保部门 | √ | 行政确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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