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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 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作者:

区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管理,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机制,切实维护健康的政府采购采购秩序,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规制度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含货物、工程、服务),必须开展履约验收。

二、验收主体及要求

(一)采购人是政府采购事项履行验收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实行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岗位相分离,保证履约验收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

(二)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验收标准及要求、验收相关费用承担主体、合同价款支付条件及时间、双方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途径等内容。

(三)采购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预算一体化“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对合同进行备案,系统后台自动传送至湖北省政府采购网。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采购项目,合同备案时选择“涉密采购”,合同只保留在内网系统备案,不再推送外网公告。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配合采购人做好采购事项验收,提供与采购事项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并配合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三、验收依据

政府采购合同(包括采购文件、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制度等)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主要依据。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对供应商履约情况开展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四、验收方式和方法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自行验收,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对于采购人与使用人、服务对象相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服务对象参与验收,也可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

(一)验收方式

1.自行组织验收。政府采购合同金额较小且项目简单通用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

2.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

政府采购合同金额较大且技术规格参数复杂的采购项目;

采购人自身验收检测专业技术水平有限的采购项目,如建设清单中包含软件功能、网络设备、服务器等专业设备的采购项目;

采购人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认为有必要采取委托第三方验收的采购项目。

(二)验收方法

1.货物类项目的验收

其内容包括:认真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核对品牌、规格、型号、配置、配置零部件编号、制造商名称、数量、价格;检查是否有检验证、合格证、保修证、说明书及原始装箱配置清单并加盖制造商供货专用章;属于进口设备,需提供报关清单;复杂设备应当包括出厂及到货检验、安装和调试检验及相关伴随服务检验等;核实供应商售后服务、安全标准的合同约定内容;需现场进行安装调试的,检验设备运行状况。对于技术繁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

2.服务类项目的验收

其内容包括服务对象覆盖面、服务事项满意度、服务承诺实现程度和稳定性等。采购人或者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

3.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按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五、验收程序和要求

(一)提出验收申请。供应商履行完政府采购合同后,向采购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概要说明申请验收的采购项目满足验收要求条件的情况,由供应商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且明确具体日期。

(二)验收申请审批。采购单位在收到采购项目验收申请单后,应根据项目进度确定是否达到申请验收的条件,达到验收条件的予以批准,未达到验收条件的不予批准或退回,并说明原因。同意验收的,采购单位应向供应商下达履约验收通知书。

(三)成立验收工作专班。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的,成立验收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政府采购事项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根据本通知上款规定,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行业技术专家或者是项目评审专家组成验收工作专班,按照采购人批准的程序标准等要求组织政府采购事项验收。验收工作专班应当由3人及以上的单数且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四)制定验收工作方案。验收工作专班应当根据政府采购事项的具体情况,制定履约验收方案,履约验收方案上注明该项目的验收方式(自行验收、第三方专业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验收时,应依法确定委托验收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提供以下资料:投标文件、采购合同;若涉及软件项目验收则需提供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操作手册;若采购合同及履约过程中发生货物或服务的变更,则需提供符合规定的变更资料。

(五)开展验收活动。验收工作专班应当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及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进行确认。验收工作专班成员应作好验收工作底稿,验收工作底稿应真实、准确、完整、详细地记载采购事项合同约定主要内容履行情况。

(六)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供应商的履约情况,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报告单应由验收双方(采购人和供应商)共同签署。验收小组所有成员应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并对验收报告单内容负责。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不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验收结果。采购人按照本通知规定委托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对政府采购事项实施验收的,检测机构应当在验收报告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除涉密政府采购事项和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框架协议外,其他政府采购事项验收结果一律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湖北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告。

(七)验收项目整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采购事项,验收工作专班对合同双方书面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待全部问题整改合格后,采购人向验收工作专班提出验收复查,通过复查,视为事项验收合格,否则为事项验收不合格。

(八)验收意见质疑。事项验收过程中,中标(成交)供应商不认可验收意见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九)验收资料保存。项目验收完结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工作专班成员名单、验收工作方案、验收工作底稿、第三方专业检测报告、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十)遵守保密协定。参与政府采购事项验收的所有人员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严格保守项目验收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和商业秘密。

六、资金结算

履约验收结果是合同支付的重要环节,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款项,其中:对合同约定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采购资金的,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分段或分期验收,验收合格的,按比例支付相应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鼓励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对有下列情形的,采购人不得支付采购资金,但合理比例预付款除外:采购项目未经验收;采购项目验收不合格;采购项目验收部分不合格,且影响整体功能;合同履行中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订立补充合同进行追加的部分。

七、监督管理

(一)各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执行情况的管理和指导,建立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跟踪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府采购事项履约验收规则制度,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所属单位政府采购事项履约验收检查。对履约不到位,验收走过场的,要督促从严整改。

(二)财政部门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地区履约验收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执行履约验收或履约验收不规范的预算单位进行约谈并要求进行整改,提高履约验收的质量和效率。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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