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相关金融机构:
为持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突出政府采购重点工作成效,切实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工作,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2024年政府采购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1.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除以框架协议方式实施的采购(即按规定应当在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的小额零星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涉秘的采购除外)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即需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挂网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通过“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模块”(以下简称财政内网)批量录入本年度政府采购意向信息,系统将自动推送到“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进行集中公开。预算执行中新增的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含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建设工程)、服务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2.推进政府采购合同及变更信息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通过财政内网录入合同备案信息,系统将自动推送到“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进行合同公开。“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已于2023年开始启用“合同预警”功能,2024年1月起,严禁产生新的“合同预警”,并及时解除已产生的预警信息。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应当包括原合同编号、名称和文本,原合同变更的条款号,变更后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的补充合同文本,合同变更时间,变更公告日期等。省财政厅对“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及“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进行了功能改造,完善了“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开”功能,增加“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信息公开”功能,新功能已于2024年2月施行。
3.完善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规定,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4.履约验收信息公开。采购人应当在验收意见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财政内网录入履约验收结果信息,同时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开。履约验收信息公开应当涵盖五方面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合同主要信息、验收日期、验收组成员及验收意见等,其中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意见同时向社会公告。
二、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
除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外,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委托襄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托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开展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委托合法的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托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开展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自2024年3月19日起,高新区“数据汇聚平台”正式启用,实现采购公告和成交结果公告通过“数据汇聚平台”推送。各单位应加快推进“数据汇聚平台”启用。
三、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对于年初部门预算已明确的项目,采购人应当通过财政内网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原则上,无预算(无政府采购指标)不采购。若确需实施采购,可在取得财政主管业务科室资金来源等文件后,先在财政内网添加虚拟指标,待申报采购计划后开展采购。采购资金支付前,采购人需将财政下达的政府采购指标替换之前的虚拟指标。
四、保障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政府采购活动中,要认真执行《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鄂财采发〔2019〕6号)、《襄阳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3年版)等文件相关要求,严禁出现“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1.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采购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及区财政局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含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建设工程)和服务项目中,认真贯彻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政策。
2.推行绿色采购。各预算单位在采购活动中,应严格依据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特别在工程项目中要按照财政部、住建部、工信部制定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采购、应用绿色建材。
3.提高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质效。为有效发挥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助力稳企纾困的积极作用,各代理机构、采购人要在采购文件中宣传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和融资渠道,并嵌入中标(成交)通知书中。各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 号)、《襄阳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襄阳市中心支行 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襄阳市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要求,及时在财政内网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并主动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含个体工商户)宣传“政采贷”政策,配合有融资意向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变更合同账户,不断扩大融资规模,推动“政采贷”惠及更多经营主体。各银行金融机构要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实现供应商在线申请、在线审批、在线提款的全流程电子化运行,为供应商提供快捷高效的融资服务。
六、提高采购合同签订效率
采购人应通过完善内部流程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期限,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于特别复杂、情形特殊的采购项目,可视情况适当延长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鼓励采购人通过完善内部流程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期限,并在2个工作日内公示政府采购合同。
七、落实预付款制度,加快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人要在采购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落实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制度,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发票日期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优化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采购人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保证资金支付效率。
八、完成“832平台”采购工作
为持续推进政府采购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发展,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1号)要求,请相关单位在8月31日前,务必按填报预留份额优先在“832平台”完成采购任务,形成交易闭环。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的重要意义,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加大落实力度。县财政局将加强监督检查,将相关工作要求纳入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附件:1、《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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