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中小企业的权益,降低供应商运行成本。根据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政府采购领域延期付款约束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各预算单位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严格遵守各项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制度,强化预算约束,坚持无预算不采购、先预算后采购,严禁无预算、超预算采购。要认真落实“过紧日子”要求,精打细算,把好政府采购项目决策关、论证关,加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纳入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要足额安排资金,预算单位启动项目政府采购程序,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项目资金来源及资金支付程序,保障成交供应商合法权益。凡是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开展政府采购。
二、规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各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合同订立时,必须在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节点、期限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同时不得要求中小企业不合理的付款限期、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
预算单位有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三、落实政府采购资金预付机制
各预算单位对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对于小微企业(或残疾人福利企业、监狱企业)可以预付不低于合同总金额45%的资金。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
四、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
各预算单位要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规定,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预算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预算单位不得以机构变更、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付款,不得拖延合同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延长付款期限,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供应商付款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
严禁违规长期积压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切实防范、坚决制止因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付款等原因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预算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人民银行LPR支付逾期利息。给供应商造成利益损失的,采购人应当给供应商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
五、强化合同支付延期约束措施
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预警监督机制,发现延期付
款、拖欠合同资金问题的,将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一)预算单位延迟支付导致违约的,财政部门将视情形予以通报,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区目标管理办和区文明办,作为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和文明单位评选的参考因素。
(二)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预算单位,在下一年度经费安排方面对预算单位采取核减、压缩非刚性支出经费等必要的限制措施。
(三)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预算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未作约定的,按照同期人民银行LPR支付逾期利息。
(四)将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纳入绩效评价指标,延迟支付的,相应扣减绩效评价得分。
(五)预算单位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惩戒,并移交相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追究。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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