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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财政局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项目 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2-03-16    作者:

各采购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政府采购项目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高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停止收取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及采购文件工本费。

二、各采购单位已经收取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厦约保证金及采购文件工本费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或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采购文件工本费。

三、压实履行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管理,明确、详细约定采购人、供应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履约责任约定,严格履约验收,保证政府采购项目顺利实施。

高新区财政局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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