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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山镇樊魏路长虹上院 “12.26”高空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4-03-19       作者:

2023年12月26日上午,长虹上院项目3号楼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为了查明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责任追究,经管委会批准于2023年12月28日成立了团山镇樊魏路长虹上院“12.26”高空坠落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检监察工委、高新区检察院参加,代表管委会开展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工程和相关企业基本情况

(一)项目工程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长虹上院一期

项目地址:高新区樊魏路四十二中旁

项目开工时间:2022年9月,建筑面积:119905.66平方米。

(二)相关企业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湖北星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熠公司),成立于2022年2月10日,注册资本壹仟万元,办公地址位于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邓城大道红星国际A区2幢25层001室,法定代表人王紫薇。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物业管理、居民日常生活服务、停车场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等。该企业具备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

2.施工单位:湖北绿建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建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28日,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法定代表人孙其栋,地址位于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经红星国际A区4幢22层004室,是一家以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为主的企业。该企业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是长虹上院项目工程总包方,与建设单位星熠公司签订有工程总承包合同。

3.监理单位:襄阳市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设计院),成立于1995年7月21日,注册地位于湖北省襄阳市中新路5 号,法定代表人为刘望德。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测绘服务等。设计院对外投资6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该单位是长虹上院项目工程监理方,与建设单位星熠公司签订有工程监理合同。

4.河南迅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水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迅普商水二公司)。成立于2023年5月31日,负责人李一凡,地址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老城办事处魏洼行政村126号。经营范围:凭总公司授权开展经营活动、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等,具备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该公司是长虹上院项目专业外墙涂料分包单位,与总包方绿建公司签订有外墙涂料施工合同。

5.襄阳鑫鼎欧式艺术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鼎公司)。成产于2020年6月5日,法定代表人王俊杰,注册资本贰佰万元,地址位于襄阳市高新区团山镇李冲村4组108号门面房。经营范围: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围栏、模具生产、销售及技术开发等,无施工资质。该公司是长虹上院项目专业外墙线条分包单位,与总包方绿建公司签订有外墙 EPS 线条制作与安装合同。

(三)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周应江,男,身份证:420621********2357,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石桥镇周洼一组,系襄阳鑫鼎欧式艺术建材有限聘请工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无高空作业证,此次事故亡者。

2.董朝军,男,身份证:420626********07512,湖北省保康县黄堡镇大竹园村2组,系襄阳鑫鼎欧式艺术建材有限聘请工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无高空作业证,此次事故伤者。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2023年12月26日上午8时20分,长虹上院一期项目3号楼吊篮上周应江、董朝军进行外墙线条施工过程中,吊篮大臂一端发生倾斜侧翻,导致吊篮上两名施工人员从四楼约11米处坠落,现场绿化人员发现后立刻拨打120,将受伤人员送往中心医院铁路医院进行救治。截止10点30分,周应江经抢救无效死亡,董朝军大腿骨折、盆骨骨折、脾脏破裂,救治时头脑清醒,进行住院治疗。

次此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致伤,经济损失105万元。12月27日长虹上院项目部经协商与死者家属达成补偿协议,补偿金支付完毕后,死者于12月28日火化,事故得到妥善处理。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现场情况:经勘察长虹上院项目3号楼事故现场,事故吊篮悬空侧挂在四楼北侧外墙,仅通过大臂一端钢丝绳连接处于失稳状态;楼项吊篮东侧大臂支座侧翻、配重块(21块)散落、吊篮西侧大臂支座有滑移底迹、西侧吊篮大臂主梁 80x80方钢折断;现场吊篮保险绳未作固定,未安装作业人员保险绳;未安装吊篮限位装置;楼项吊篮两侧大臂未作固定。

(一)事故原因

1.周应江、董朝军在高空作业时无证上岗,配带但未使用安全带,吊篮失稳倾斜后从高空坠落导致事故发生。

2.迅普商水二公司在3号楼吊篮转场移位时,无安装资质进行非标安装,未上报项目部、未经检测机构检测就投入使用,吊篮保险绳未作固定,未安装作业人员保险绳,未安装吊篮限位装置,楼项吊篮两侧大臂未作固定导致事故发生。

3.鑫鼎公司聘请无证人员高空作业,作业时未事先检查施工设备、未进行现场作业防护导致事故发生。

4.绿建公司虽然和分包单位合同上签订有安全生产相关协议,但作为总包单位的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

5.设计院在实施工程监理过程中,对“监理人义务”和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及调查组集体研讨认定, 团山镇樊魏路长虹上院“12.26”高空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一般责任事故。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1.周应江、董朝军在高空作业时无证上岗,配带但未使用安全带,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二人一死一伤且伤者伤 情较重,建议区综合执法局对周应江免于处罚、行业主管部门对董朝军批评教育。

2.鑫鼎公司聘请无证人员高空作业,作业时未事先检查施工设备、未进行现场作业防护,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并配合政府部门进行善后处理,社会秩序稳定可控,建议区综合执法局对鑫鼎公司依法依规处罚。

3.迅普商水二公司无安装资质进行吊篮转场移位非标安装,安装时未上报项目部,吊篮安装后未经检测机构检测就投入使用,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并配合政府部门进行善后处理,社会秩序稳定可控,建议区综合执法局对迅普商水二公司依法依规处罚。

4.绿建公司虽然和分包单位合同上签订有安全生产相关协议,但作为总包单位的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鉴于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并配合政府部门进行善后处理,社会秩序稳定可控,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执法单位对其法人进行约谈并对绿建公司予以全区通报。

5.设计院在实施工程监理过程中,对“监理人义务”和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鉴于该院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并配合政府部门进行善后处理,社会秩序稳定可控,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执法单位对项目总监进行约谈并对设计院予以全区通报。

五、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绿建公司、迅普商水二公司、鑫鼎公司要规范员工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提高作业人员防范意识和技能。规范对作业人员上岗前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作业人员上岗前应按照规定做好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告知其岗位风险及防范措施,切实提高作业人员风险意识和处置风险的能力。

2.绿建公司、迅普商水二公司、鑫鼎公司、设计院落实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做好岗位风险辨识和高风险岗位的安全管控。按照《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北省政府令第 339 号)相关要求认真建立项目实施期间应具备的安全条件。配备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现场安全条件持续保证的检查,尤其是存在高风险作业的岗位,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意外的发生。

3.星熠公司、绿建公司、迅普商水二公司、鑫鼎公司要完善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并按规定开展演练。按照规定做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编制,并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学习。不定期组织演练,使作业人员能够掌握应急时正确的处置程序和方法,使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救援、减少损失。

团山镇樊魏路长虹上院

“12.26”高空坠落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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