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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开发区七里河路长春农贸市场李勤英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公告

时间:2025-09-05       作者: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检出高新技术开发区七里河路长春农贸市场李勤英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9日,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经营的短黄豆芽、长黄豆芽进行抽检,2025年6月10日,经湖北晶恒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测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025050575、SP2025050578)显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5月19日该经营户从供应商襄州区逗丫豆制品厂以1元/斤的价格采购了“长黄豆芽”30斤,以2元/斤的价格销售;以2元/斤的价格采购了“短黄豆芽”10斤,以3元/斤的价格销售,销售总金额90元。

三、行政处罚情况:

2025年6月16日,我局收到湖北晶恒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委托,对高新技术开发区七里河路长春农贸市场李勤英销售的“长黄豆芽”和“短黄豆芽”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后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编号为NO:SP2025050575、NO:SP2025050578),报告显示:“长黄豆芽”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 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短黄豆芽”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 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在食品经营中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进行了整改,没有拒不改正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整改情况:

高新技术开发区七里河路长春农贸市场李勤英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原因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整改措施:一是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增强法律意识。二是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向供应商索取资质和产品合格报告。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主办单位:襄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承办单位:新媒体与文化旅游体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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