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检出襄阳友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菌落总数超标的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5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了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对当事人2025年3月11日生产的“红豆糕”抽检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报告》(编号NO.TWJS25050240;检测机构: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测,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6月26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食品抽样检测的两份《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报告》(编号:NO:2025GC02067、NO: 2025GC02068)检验报告;2025年6月30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编号为NO:TWJS25060691的《检验报告》。其中,NO:2025GC02067《检验报告》抽检的为当事人2025年4月9日生产的“绿豆糕”;NO: 2025GC02068《检验报告》抽检的为当事人2025年5月7日生产的“板栗糕”。检验报告结论均为:经抽样检测,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NO:TWJS25060691《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为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检的食品为当事人2025年5月21日生产的“绿豆糕”,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测,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7月14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编号为NO:202502020《检验报告》,抽检对象为当事人2025年5月5日生产的“绿豆糕”,经湖北易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测: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8月4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再次收到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抽检当事人2025年5月1日生产的“绿豆糕”的NO:食专2025-07-0505《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测,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8月11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再次收到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当事人2025年6月1日生产的“绿豆糕”的编号为NO:SP202507854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测,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6月23日、7月17日、8月12日,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林小东进行了询问调查,核实了不合格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经查,2025年3月11日,当事人生产“红豆糕”5箱(规格:4.9 kg /箱),并于当日以42元/箱的价格全部销售给武汉卢氏国雄食品有限公司卢国雄(中间商,联系电话13638615110),总计销售金额210元。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召回,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日,召回上述不合格红豆糕3.5kg。当事人上述行为是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210元,违法所得180元(未回款);
2025年4月9日当事人生产绿豆糕6箱(规格:4.9 kg /箱),以45元/箱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宜昌赵少军(中间商,联系电话18827268215),总计销售金额270元。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召回,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日,召回上述不合格绿豆糕4.5kg。当事人上述行为是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270元,违法所得228.67元;
2025年5月7日当事人生产板栗糕6箱(规格:4.9 kg /箱),以45元/箱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宜昌赵少军,总计销售金额270元。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召回,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日,召回上述不合格板栗糕4.2kg。当事人上述行为是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270元,违法所得231.43元;
2025年5月21日当事人生产绿豆糕5箱(规格:4.9 kg /箱),以65元/箱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太和县金喜灿商贸有限公司张娟(中间商,联系电话18355891292),总计销售金额325元。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召回,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日,召回上述不合格绿豆糕10.3kg。当事人上述行为是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325元,违法所得188.37元(未回款);
2025年5月5日生产绿豆糕12箱(规格:4.75 kg /箱),以39元/箱的价格全部销售给武汉金澳商贸有限公司李金(中间商,联系电话13207164864),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召回,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日,召回上述不合格绿豆糕5.2kg。当事人上述行为是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468元,违法所得440.08元(未回款);
2025年5月1日生产规格为4.9 kg /箱的绿豆糕16箱及规格为4.85 kg /箱的绿豆糕20箱,分别以42元/箱的价格(规格:4.9 kg /箱)及41元箱的价格(规格:4.85 kg /箱)全部销售给武汉卢氏国雄食品有限公司卢国雄,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召回,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日,召回上述不合格绿豆糕5kg。当事人上述行为是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1492元,违法所得1449.04元(未回款);
2025年6月1日生产绿豆糕12箱(其中规格为4.9kg/箱的6箱、规格为4.75kg/箱的6箱),以43元/箱的价格(规格:4.9kg/箱)销售给荆州冯华(中间商,联系电话:13986642455)4箱,以40元/箱的价格(规格:4.9kg/箱)销售给河北白冰(中间商,联系电话:19930888163)2箱,以39元/箱的价格(规格:4.75kg/箱)销售给武汉金澳商贸有限公司李金(中间商,联系电话13207164864)6箱。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召回,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日,暂未能从市场上召回。当事人上述行为是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486元,违法所得486元(未回款);上述批次食品货值金额总计3521元,违法所得金额3203.59元。
2025年6月11日、2025年7月1日当事人在《湖北日报》刊登了召回公告,依法实施了食品召回程序,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日,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食品红豆糕3.5kg、绿豆糕25kg、板栗糕4.2kg。2025年8月12日,经请示领导同意,本局依法对上述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菌落总群”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完整提供其用于生产食品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以及相关生产、销售记录,同时能够主动召回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认真分析原因进行整改,且无证据证明食用其抽检不合格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但考虑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涉及多个地区、多个批次,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且在1年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再次受到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食品,共计32.7kg。
红豆糕生产日期:2025年3月11日 3.5kg;
绿豆糕生产日期:2025年4月9日 4.5kg;
板栗糕生产日期:2025年5月7日 4.2kg;
绿豆糕生产日期:2025年5月21日 10.3kg;
绿豆糕生产日期:2025年5月5日 5.2kg;
绿豆糕生产日期:2025年5月1日 5kg;
2、没收违法所得3203.59元。
3、罚款85000.00元,罚没款合计88203.59元。
四、整改情况:
襄阳友缘食品有限公司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原因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整改措施:一是全面召回问题产品,主动防控风险。二是强化生产过程管控,筑牢安全防线。三是深化员工培训教育,提升安全意识。四是引入第三方检测,严格复产审核。向供应商索取资质和产品合格报告。三是做好进货台账记录。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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