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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高新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12-11   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作者:

为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襄阳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坚决落实流域综合治理决策部署,扎实开展我区唐白河、白河、小清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襄阳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襄政办函[2023]7号)要求,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原则,对我区辖区内的唐白河、白河、小清河流域入河排污口开展全面排查。按任务清单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分类、命名、编码、整治等工作,摸清各类排污口底数,建立动态管理台账。明确阶段目标,由易入难,分步推进,持之以恒整治到位。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效,查缺补漏,强化监管信息化建设,到2025年底前建立比较完善的全域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采取人工排查、水上巡查、运用科技手段等方式,对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排污通道向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进行全覆盖排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

排查范围以河流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对通过雨洪口、农田退水口以及沟渠、河港等通道向排查范围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口,一并纳入排查整治工作台账管理。

(二)开展水质监测

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分析掌握排污口污染排放状况、特点及规律,进一步筛选识别出排放量较大、水质较差、环境影响明显的排污口及排污时段,为精准整治提供靶向支撑。对于呈季节性、间歇性排放特征的排污口,选取排放水质较差时段开展监测,查清污水状况。

(三)全面完成溯源

对入河排污口逐一实施溯源,查清排污口污水来源、使用状态、受纳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及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等信息,为精准整治打好基础。

对全面排查阶段能现场查清来源的单一性质排污口,现场进行溯源核定;不能现场查清来源和监测数据异常的复杂排污口,采用实地踏勘、现场问询、资料查阅等方式手段开展重点溯源。

根据溯源结果,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四)统一命名编码

根据排查情况,依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完成入河排污口分类、命名与编码工作,建立“一口一档”。

排污口主要分为工业排污口(工矿企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口及其雨洪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排污口)、其他排口(大中型灌区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等四类。一个入河排污口有多个废污水来源的,根据排水量、污染物排放量明确该入河排污口主要责任主体,溯源后仍难以确定排污口类型的,纳入其他排口管理。

(五)实施分类整治

在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原则,结合排污口所存在的问题,完成“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编制,明确整治目标、整治措施、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对照整治方案,督促各相关责任主体按期完成排污口整治任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清理合并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各类生活污水散排口、未纳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企业排污口、工矿企业设置的多个排污口、集中分布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规范整治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和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

(六)强化源头截污

以截污治污为重点,统筹推进城乡环境基础设施、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加快补齐截污治污短板,强化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基本解决市政污水管网错接、混接、漏接问题,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开展汛期排污通道及周边环境整治,防止因雨水冲刷造成受纳水体污染。加强农业面源和农村生活污染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产养殖环境治理,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加强工业污水收集处理,禁止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结合流域综合治理、黑臭水体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推进入河沟渠及其他排口整治。

(七)推进规范化建设

排污口责任主体要依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建设,应规范设置明渠段或取样井,安装在线计量和监控设施,在明显位置设立标志牌,公开入河排污口名称、编码、类别、责任主体、监督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 任务分工

(一)区生态环境分局作为我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总牵头单位,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统一调度,并负责工业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方案,统一相关排污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整治验收。

(二)区城乡建设局统筹负责雨洪径流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港口码头入河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制定实施方案,统一相关排污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整治验收。提供排查范围内污水管网图、雨水管网图等资料。

(三)区农水中心统筹负责溪流、沟渠、河港等排污口、大中型灌区排口、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制定实施方案,统一相关排污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整治验收。提供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水功能区、大中型灌区、河湖长、农田入河退水口、灌溉、水产、畜禽养殖等资料。

(四)区自规中心统筹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地形矢量图、土地利用矢量图、高清卫星影像、自然保护区等相关资料。

(五)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所需的经费保障。

(六)各镇(办)积极配合完成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四、 进度安排

(一)全面排查溯源

现场排查、监测和溯源相结合,同时开展。摸清排污口分布及数量,掌握污水来源和排放特征。明确入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

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唐白河排查溯源工作,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白河和小清河排查溯源工作。

(二)分类整治

在完成排污口排查、监测和溯源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制定“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整治措施、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确保按各阶段要求完成整治目标。

2023年12月31日前制定唐白河“一口一策”整治方案;2024年12月31日前制定白河和小清河“一口一策”整治方案;

2023年底前完成唐白河30%的整治任务;2024年完成唐白河70%的整治任务,2025年全面完成唐白河整治任务,推进白河、小清河整治工作。

(三)验收销号

实行整治完成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各责任主体在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任务后,由区生态环境分局报请管委会,组织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验收工作。通过验收后的排污口再提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销号,确保按各阶段要求完成验收销号。

五、 严格全过程监督管理

(一)强化源头管控。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各类规划制定时,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对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二)严格审批程序。工矿企业及各类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设置要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排污口受纳水体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和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不达标的水体,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审核。排污口设置审核要严格按照分级审核权限实施,排污口设置涉及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等因素的,要协调形成一致意见。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执法监督。各单位要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区生态环境分局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强化排污口监测、排污许可证等监督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推进排污口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共享,推动实现互联互通。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六、 保障措施

(一)严格考核问责。将排污口排查整治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严格环境执法。区生态环境分局要以严厉打击涉水环境问题为重点,倒逼陆域污染源治理,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三)加强公众监督。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督促排污口责任主体通过标志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和渠道,鼓励公众举报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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